| 企业职工待遇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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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3-31 07:59:57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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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薄宏林)3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具体标准调整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城区或矿区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其他县区、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在该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该标准进行调整;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此外,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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