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检验范围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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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更新时间: 2005年06月21日 |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木产品的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检量工具及号印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产品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155 原木缺陷 3、 技术要求 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进级及公差,均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量原木的材长和直径均量至厘米为止,不足厘米舍去。 原木的材长,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见图1。如果检量的材小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伐木时,大头斧口砍痕所余断面或油锯下楂断面(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如该断面的短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材长自大头端部量起;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长度见图2,或以短径为检尺径。大头呈圆兜或尖削的(根端无横断面者)材长应自斧口上缘量起。  靠近端头打有水眼的原木(指扎排水眼)检量材长时,应让去水眼内侧至端头的长度。再确定检尺长, 检尺径的检量(包括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量至毫米算至厘米,带树皮者去皮厚),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如短径不足26cm,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或短径足26cm以上,其长短径之差自4cm以上者,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原木的检尺径是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cm时,足1cm的增进,不足1cm的舍去。 原木小头下锯偏斜,检量检尺径时,应将尺杆保持与材长成垂直的方面检量,见图4 小头因打水眼而让去长度的原木,或者原木的实际长度超过检尺长,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检量。 小头断面有外夹皮的,如检尺径须通过夹皮处时,可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见图5。 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粗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原木正常部位(最细处)检量,见图6。 双丫材的检尺径检量,以材积较大的一个干岔断面检量检尺径和检尺长;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见图7。 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尺寸和评定材质。
劈裂材(含撞裂)按下列方法检量: 未脱落的劈裂材,顺材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检量检尺径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裂缝垂直宽度。 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的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的10%的不计;超过10%的,应予让尺让检尺径或检尺长。 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让检尺长: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如该断面的长短径平均数(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但须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检尺或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劈裂长度。 小头断面有两块以上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的10%的不计;超过10%的,按规定让尺处理。
大、小头同时存在劈裂的,应分别按上述 的各项规定处理。 劈裂材让尺时,让检尺径或检尺长,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因子为准。 集材、运材(含水运)中,端头或材身磨损的,按下列方法检量: 原木小头磨损,不超过同方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让尺处理,让尺方法按劈裂材规定处理。 原木大头磨损,按劈裂材规定处理。 原木材身磨损的,按外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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