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
|
作者: 出处:贵阳日报 更新时间: 2006年11月23日 |
    ·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      ·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资金”;      ·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本文已被浏览 595 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