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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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6 10:23:34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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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乔学府) 记者5日从市房产局获悉,从今年起,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实行新的标准,对一些特殊群体将按规定实行“减、免、补”的优惠政策。     大同市共有公有住房25386户,以前的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1元。新的平均租金标准按2001年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7.5%测定,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7元。超标准住房实行超标加租,租金标准按2001年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测定,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3.14元。     租金计算,按公有住房类别不同,划分为六项四等,确定计租分值,在此基础上,再按住房的不同地段、层次、朝向、设施等情况,分别调整分值。     提高租金后,对于各类人员的减、免、补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职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提租后房租的净增支部分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助;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80%;建国前参加革命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50%。二是职工在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因租金改革增加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7.5%以上的部分,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给予补助,但因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三是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户,凭《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仍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1元执行。四是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仍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1元执行。五是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仍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1元执行。职工重新就业后,不再享受租金的减、免、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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