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零部件专项检查已全面展开 |
|
发布时间:2007-01-10 09:27:22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
    9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从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目前,市质监局已全面开展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     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为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等。(高雅敏)
(本文已被浏览 381 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