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须按规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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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22 09:22:39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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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邸东芳  实习生  任志方)1月15日,市房管局、物价局和工商局联合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发布公告,明确禁止在我市以展销、展示、认购、认定、选号、登记摸底、收取定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认定、选号、登记摸底、收取定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承建的新农村改造建设住宅项目,不得向村民以外的人员集资或非法向社会销(预)售;职工集资建房建设项目,不得向非单位职工集资,不得向社会销(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一房多售、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或者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炒房和哄抬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申请在新闻媒体、街头发布开盘或预售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发布不实价格信息、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恶意哄抬房价,不得利用房地产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以及赚取房地产代理差价费用,必须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将房屋坐落、朝向、楼层、面积、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折率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未取得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资格,不得擅自开展房地产展销活动,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不具备销(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在商品房销(预)售中严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严禁在签合同时出现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制度。     为强化全社会监督,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领导组公布了举报电话,号码为:768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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