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苑“1·15”爆炸案原因查明 |
|
发布时间:2007-01-25 09:08:01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
                    炸药爆炸导致液化石油气爆炸,3层6号房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记者 温海滨  高雅敏  实习生 刘晓静)2007年1月15日8时57分,我市城区龙港苑小区15号楼3单元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该单元西侧的4、6、8、10、12号房坍塌,东侧的1、3、5、7、9、11号房部分损毁,小区内117户居民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目前警方已查明,爆炸系3单元6号房间内炸药爆炸导致了房间内液化石油气爆炸,是一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案件,重大作案嫌疑人为该房房主张晓旭。     据介绍,在这起爆炸案件处置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000余人,走访调查群众5000余人次,专家技术人员多次对爆炸现场进行勘查,完成了抢险救灾、维护秩序、调查访问、物证检验、爆炸实验等相关工作。此外,现场还搜出大量现金、存折200余万元和大量金银首饰。截至21日下午6时,现场搜救工作基本完成。     根据抢险指挥部的指示,市公安局在做好先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承担了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工作。结合爆炸现场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作出如下部署:一是由公安消防支队和武警支队组成抢险救灾组,负责对爆炸现场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和现场清理工作;二是市局刑侦支队和城区刑警大队的刑侦技术人员迅速组成现场勘察组,配合公安部、省公安厅技术专家昼夜对爆炸现场现行勘查。同时,对受害人尸体进行检验,为事件正确定性奠定基础;三是由市局刑侦支队、特警支队、治安、巡警支队和警犬基地人员组成搜寻组,负责对爆炸现场1—6层人员的搜寻查找。四是由市局刑侦支队和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人员组成调查访问组,特警支队、巡警支队、治安支队等单位配合,对爆炸现场及相关情况的调查访问。五是由武警支队、交警支队和城区分局组织现场警戒组,武警支队负责爆炸中心现场的警戒,城区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外围现场的警戒,及时清理可疑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
    全体参战民警经过7个昼夜的紧张工作,目前,“1·15”爆炸案已查明:     一、炸药爆炸引起气体爆炸     1、检验发现硝铵类炸药爆炸残留物,张晓旭尸体损伤符合炸药爆炸伤特征,可以确定硝铵类炸药发生爆炸。     2、调查和检验结果均证实爆炸前6号房内有液化石油气,张晓旭之妻胡萍尸体损伤符合气体爆炸特征,根据张晓旭尸体爆裂伤和爆碎伤分析,炸药爆炸作用不足以造成楼体如此大的破坏程度,可以确定6号房内的液化石油气也发生爆炸。     根据硝铵炸药的安定性和现场情况分析,应为硝铵炸药爆炸导致气体爆炸。     二、炸药爆炸中心位置     根据地毯上的炸药爆炸作用痕迹,确定炸药爆炸发生在6号房主张晓旭卧室(南侧西数第二间房)内。     根据张晓旭尸体损伤和其身上的背心缺损情况,可以确定炸点位于张左大腿根部腹外侧。     三、炸药量分析     根据张晓旭尸体损伤情况和爆炸实验推算,炸药量为300克左右。     四、爆炸性质分析     根据炸点所处位置和现场环境条件,可以认定爆炸系人为故意引爆炸药并导致房间内的液化石油气爆炸,是一起刑事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分析     发生爆炸的3层6号房主张晓旭有重大作案嫌疑,主要依据有:     1、炸药爆炸时,张晓旭位于卧室(南侧西数第二间房)内,其妻胡萍位于其家北侧的厨房内,胡萍直接引爆炸药的可能性小。     2、爆炸装置放置在张晓旭左大腿根部腹外侧,其他人放置在该部位的可能性小。     综上所述,龙港苑小区15号居民楼爆炸系3单元6号房间内炸药爆炸导致房间内液化石油气爆炸,是一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案件,重大作案嫌疑人为该房房主张晓旭。
(本文已被浏览 736 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