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活动的通告 |
|
| 发布时间:2007-05-14 11:44:36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日报 |
|
   我市御河、十里河、口泉河两岸人口密集、工矿林立、企事业单位众多,河道内各类穿河管线、缆线复杂,许多河段淤积比较严重,河道堤防设施不很健全,由于雨量比较集中,极易形成山洪,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很大威胁。近年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出现了许多乱盖乱建、随意倾倒垃圾废料、毁坏堤防设施等违法活动,特别是受利益驱动,在行洪河道内擅自乱采滥挖河沙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已经危及到行洪安全,形成了很大的危害和隐患。为了严厉打击上述违法活动,维护河道管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是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我市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引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米),无堤防的河段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    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开展活动或占用。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上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水塘等;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管线、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凡违反规定,从事以上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行政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六、为了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违法活动,维护河道管理的正常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全力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与监督。     七、对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河道管理范围的违法活动,公民可向大同市水政监察支队举报,举报电话:2424551,2426009。                                                    特此通告                                                2007年5月14日
(本文已被浏览 482 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