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被倒卖缘于政府行政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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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1 09:35:06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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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6月11日报道 近日央视经济频道播出的《安得广厦千万间》专题,就目前一些地区经济适用房分配购买环节出现的一些漏洞,如倒卖房号(一个房号卖16万元)、骗购等问题,邀请了多名专家参与讨论,出谋划策。作为房地产业从业人员,笔者也想说点一孔之见。
政府职责:分配保障性住房,不能做甩手掌柜
经济适用房让开发商掌握放号权实在令人费解。在这种机制下,出现倒卖房号是很正常的,不出现倒卖才反常——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开发商能视若无睹吗?
正是因为靠市场无法解决中低收入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政府才需要建立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发挥“有形的手”作用,以弥补市场的缺失。因此,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政府不能做甩手掌柜。
建设环节,可两条腿走路,或政府自己承建,或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建成后将工程交回政府。
但是,在分配环节,只能由政府自己全面负责,绝对不能让企业、中介机构插手。当然,政府把关也要防止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寻租、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发生。
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申购(租)条件容易确定,但执行起来却十分艰难,容易走样变味,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没有建立诚信制度。
建立诚信制度有个过程,就像我们不能等学会养小孩后才结婚生子一样,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分配只能立足于现实,调动监察、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方位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治理。同时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实现政府从难作为、不作为向有作为转变。
政府角色:保姆装钥匙,只当家不作主
政府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保姆”,虽全面系统操办分配“家务”,但不直接作主,而由有效的机制去作主。
二是分散权力,有效制衡
与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相匹配,政府还应该分散权力,还权于社会和民众,以达到有效制衡。
保障性住房分配权绝对不能交给企业或中介机构,也不能让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专断。可以将分配权分解为具体操办权和申购(租)确认权两大部分,将申购(租)确认权交给一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机制,而具体操办权,可视其工作内容不同,具体分解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民政、房产、监察等不同部门。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申购(租)条件确定并充分广而告之以后,申请受理权可放在最基层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将申购(租)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张榜公示,由社会和群众去审视监督。
审核操办可以由房产、公安、民政、街道办事处、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进行。联合小组会审时互通相关信息,这样一来,在分散权力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失误,并产生相互制衡。而且,联合小组也不对是否符合条件作直接确认,而是将汇集起来的名单及申购(租)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初审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再一次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审视监督。
经两次公示,对无异议的,说明社会和群众已予确认资格,房产部门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由联合小组集体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公示,经核实不属实且公示后提不出新的异议证据的,予以登记确认;相反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用当其人,择贤掌舵
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制度的前提下,也不能小视关键人物在执行制度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尤其在目前中国法制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关键人物原则性不强,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或执行走样。
也就是说,政府虽然在分配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扮演“保姆”角色,只当家不作主,但如果“保姆”选得不好,如保姆不安分,私欲膨胀等,则可能乱了家庭,取家庭主妇而代之,从只当家不作主异化为又当家又作主,揽权越位,假公济私;如果保姆不尽职,就会推托不务正业,在执行中缺位而致漏洞百出,给人以可乘之机。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这件事上,涉及的政府部门远不止一两个,多个部门中的领头部门应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成了掌舵把关人,择贤任之极端重要。(江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赖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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