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煤矿非法生产又有新规 必须持有销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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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1 10:19:53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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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乔学府) 为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开采行为,10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煤炭销售票制度,目前,这一工作在我市已全面铺开。执法部门指出,按照规定,凡进入市场销售流通的煤炭必须有煤炭管理部门下发的销售票。     1996年,我省为了整顿小煤矿,打击私开滥采、一证多井、越层越界等不法行为,曾执行过煤炭准销票制度,但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执法没有有效手段等原因,准销票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下来。     今年8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政府令,9月19日,省煤炭工业局又下发了紧急通知,均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全省开始实行煤炭销售票制度。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必须为用户开据煤炭销售票。对于关闭矿井及非法采矿点、六证不全的生产矿井、停产整顿期间的合法矿井不予发放煤炭销售票。     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负责人说,煤炭销售票制度在大同目前只针对地方煤矿而言,销售票根据运输方式分为铁路、公路出省和公路内销三种。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依法没收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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