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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未休年假可按3倍领薪
发布时间:2007-12-17 16:50:32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baidu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明确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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