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感染艾滋病状告医院 大同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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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1 12:19:22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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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高雅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十龄童感染艾滋病的案例。孩子父母称是孩子两个月时在医院给孩子输血感染的,他们状告医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47348.11元。     孩子父亲张喜成说,他们是内蒙古人,早年曾在大同某矿打过工,1996年5月4日,刚刚出生两个月的强强(化名)因咳嗽、气短到大同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为强强输血浆3次,共计100毫升。住院10天后,强强于当年5月14日出院回家。出院后,强强经常出现不明原因感冒、发烧、白细胞减少、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强强父亲为了给孩子查明原因,先后带孩子到集宁市人民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传染病医院诊治,但强强上述症状不见好转。2005年10月16日,强强因耳朵疼住进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被筛查出孩子患有“HIV”抗体阳性。同年10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强强感染了艾滋病毒。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强强的父母及与强强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检查,HIV抗体均为阴性。依此,进一步排除了此病是由母婴及其它途径传播的可能性。2005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佑安医院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确认,强强已经发病成为艾滋病患者。     在法庭外边的沙发上,记者看到强强在姥姥的看护下正在吃零食喝水,孩子看起来挺活泼,不过比同龄孩子显得矮小。问他知道不知道自己得病了,他说知道;问他害怕吗?他摇摇头。对于一个十岁的孩子来说,他根本不知道艾滋病对他意味着什么。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输血,使年仅10岁的强强成为艾滋病患者,给强强及其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痛。强强由此辍学在家,整日打针、输液、吃药,父母也只能以泪洗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1347348.11元。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所用的名字地址与当年在医院输血所用小孩的名字、地址不符,被告不能认可原告曾在被告医院输过血。即使输过血,也不能排除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     强强的父母向法庭解释说,在医院看病时登记的名字是强强当年的曾用名。地址是当年父母在同打工租住房的地址。随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被告医院输血与原告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赔偿诉讼请求的依据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     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如果合适愿意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只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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