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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大同警方“东城1号”
发布时间:2006-12-16 11:26:17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
警察不作为无异助纣为虐 -----问责大同警方“东城1号” 时间:12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 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大东街特莱美美容院 一起骇人听闻的强奸案发生:17岁的小芳(化名)被破门而入的歹徒强奸之后咬掉乳头又将一根长70-80厘米不锈钢管插入她的阴道。 这是一起惨无人道的人间悲剧,然而这一悲剧却本可以避免! 在听到踢打外面铝合金门进入美容院之前,受害人第一次拨打了110。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1时46分通知了东城1号出警。2时10分,东城1号回话称没有敲门,经与报案人联系,电话打不通。可是据目击者小琳(藏在床下幸免于难的另一名美容院职员)称,从1时30分左右歹徒进入、强奸、施暴到离开,美容院一直亮着灯,卷闸门半开,门玻璃是碎的-----还伴随着可怜的受害人凄惨的叫声----- 目前,小芳住进大同市三医院。手术时,医院妇科、产科、手术室以及值班的十几名医护人员全都落泪了。一位医生说,她在医院工作20多年了,从没有见过这么残忍的情况。钢管插入阴道足有20厘米,致小芳阴道与腹腔贯通,阴道后穹窿5厘米裂伤。目前,小芳病情还不稳定,因为受到踢打,估计头部还有脑震荡--- 事后笔者设想,如果“东城1号”接到报警第一时间出警而不是呆在冬日温暖的被窝情况会是什么样子呢? 歹徒的残忍固然可恶可憎,但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东城一号”一样也应受到人民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一事件再一次拷问我们警察保护公民的能力、职业素养以及我们制度设置的合理性。 假如大同警方有一套高效运作、权责明确的紧急处理制度还会出现这样的漏洞吗? 假如作为商业中心的大东街治安一向良好歹徒还胆敢如此张狂吗? 假如每一个警察都不仅以“三个代表”还以人民为衣食父母、以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为自己的重要思想,视人民的利益为最高要义的话,“东城1号”还会麻木不仁吗? 假如----- 当记者要求看当天晚上的出警记录时,被告知没有领导的批准不得观看。110出警记录是国家机密吗?所谓的“警务公开”是公开什么?向什么人公开?我们警察只记得向领导负责而忘记他们是“人民警察”!因为他们知道不对人民负责他们风险最小,而领导眼色不对他们随时都有风险,而这正是我们今天的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变种。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文明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暴制暴的“从林规则”不再是解决人类纠纷的合法手段。人民让度私力救济的权利给国家,国家承担起保护人民和社会的责任,并以税金的形式向人民收取“保护费”。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唯一来源,人民以其共同的意志同意:国家或者政府是唯一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使用暴力制止暴力的合法主体,这是人民对政府最大信任之所在。然而,让度权力就存在风险。因此,人民自己也是国家和它的工作人员提供保护的合法判断者。人民通过言论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通过集会、游行、控告等等手段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而当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保护有力或者拒绝保护时,国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直接工作人员要受相应的处罚----这便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通俗的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所指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东城1号”当天值班警察负有积极作为保护人民的法律责任而故意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后果与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已经符合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受到刑事制裁。因此大同检察机关应对其立即逮捕、侦察以正法治的公正与严肃性。 根据行政法的权责统一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申请,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拒不履行其职责或不予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东城1号”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国家赔偿。 当前,社会以暴制暴的势头愈演愈烈并不是偶然一种。当社会公平正义的日益丧失,社会纠纷得到公平解决的可能性变小,而解决成本则在变高,于是私力救济、权力寻租、黑社会性质犯罪上升几乎成为必然。这时当我们听到骇人听闻的暴力和以暴制暴的案件便是一件平常的事了---- 如果残害小芳的歹徒没有被绳之以法? 如果玩忽职守的警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大同公安机关拒绝承担它的赔偿责任? 如果还有第二个、第三个----小芳----- 会不会有第二种暴力出现笔者不敢设想!!  (本文已被浏览 1113 次)
 发布人:小虫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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