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四类人员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13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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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16 12:49:49 发布人: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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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乔学府  通讯员  姜文军)  为鼓励人们自主创业和自谋就业,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要求,我市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四类人员实行13项收费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日前从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获悉的。     四类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免收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是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校验与评审费;四是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是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合同委托鉴证费;七是商务部门收取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八是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发行、印费业市场管理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九是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十是旅游部门收取的旅游定点服务单位证(牌)工本费;十一是安全生产部门收取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定点证书工本费;十二是文物部门收取的文物钻探管理费、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十三是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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